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安徽国祯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安徽国祯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条 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厅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民政厅、理事会、监事会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八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六)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报销凭证”,签字并报部门领导审核,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后,5000元及以下的借款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借款报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
(八)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写出书面说明报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送财务人员备案。逾期不办理报账手续且未写出书面说明的,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九)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十)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现金进行抽查。
(二)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严禁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二)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银行账户及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四章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相关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五条 开具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基金会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为:
1.由安徽省公益事业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由安徽省国税局统一开具的发票。
(三)各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1.以下情况使用由安徽省公益事业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以下情况使用安徽省国税局发票。
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应与付款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财务部负责办理发票及发票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
(四)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安徽省财政厅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支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十八条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保证结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户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五)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六)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二十条 支票的签发。
(一)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支票签发“六不准”:
1.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一条 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责任人要写出书面说明交秘书长审查。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照损失金额全额赔偿,同时报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会计档案管理。
1.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七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推动基金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预算基本内容:
1、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基金会内部各部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目活动完成既定的项目工作目标。
2、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基金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基金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基金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基金会项目成果及其项目分配等资金运作所作的具体安排。主要包括费用预算、项目预算和资本预算。
3、基金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费用预算、项目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募资收入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4、基金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费用支出、项目成本按月预算;资本预算分季度落实。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组织分工:
1、基金会秘书长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编制、汇总、报批事宜,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财务预算的审批。
2、财务预算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3、基金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报批;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
4、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5、对基金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
1、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2、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3、项目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基金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公益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金会具体要求编制。
4、资本预算是基金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5、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部门要依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第四十条 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1、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2、基金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3、基金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4、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对特殊情况下预算外支出,必须由支出单位提出申请,进行预算调整,追加预算后方可列支。
5、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财务预算部门负责监督。
6、基金会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按月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7、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二)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8、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秘书长和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四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调整:
1、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调整一次。
2、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金额。
3、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九章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捐赠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理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1、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或者与基金会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基金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基金会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3、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基金会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理事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基金会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基金会的关联人:
根据与基金会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以上情形或者情形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
1、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3、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基金会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基金会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三)基金会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不属于理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上报理事长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秘书长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2、基金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已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基金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理事会审议。
4、理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基金会和非关联理事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
(七)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5、理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理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基金会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6、理事会依据《基金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7、关联交易未按《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基金会有权终止。
8、监事会对需理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会和非关联捐赠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9、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基金会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提交者理事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金会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理事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基金会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
10、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其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基金会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1、基金会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1、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理事出席即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理事过半数通过。前款所称关联理事包括下列理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控股子基金会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基金会行为。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